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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05 作者: 浏览次数:4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保障学校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纳入山东省财政部门依托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依法接受学校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除按规定必须由山东省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外,学校可根据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快捷高效地完成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任务。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用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应综合考量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服务水平和能力规模等因素,择优选用;公开遴选的代理机构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项目特点从名录中选用。

第六条 公开遴选的代理机构服务期一般为2年,每个服务期一般选择4-6家代理机构。

第七条 代理机构的公开遴选,可由学校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一)制定遴选方案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遴选文件;

(三)公开发布遴选公告;

(四)按照招标程序确定入围代理机构并公示遴选结果;

(五)签订委托代理机构服务协议。

第九条 委托代理机构服务协议应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服务期限、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代理机构对所代理项目全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一单一委托”的方式接受学校的委托,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工作。

(二)按照学校要求组成项目服务团队,组织实施采购代理工作;为学校提供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根据学校需要协助学校做好政府采购过程中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工作。

(三)及时向学校通报代理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对采购代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根据学校委托和项目特点,做好项目论证、开标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档案一并存档。

(五)按学校要求,负责整理招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及时报学校备案。

(六) 规范编制采购文件,报学校审定;按照法定程序,印刷、发售采购文件,在规定网站、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评审小组),负责开标、评标、谈判、磋商等组织工作;根据需要配备律师或公证人员。

(八)负责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资质审核、评委身份核查工作;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等国家指定渠道,审核投标人的资质、信誉等,对审核结果负责。

(九)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合同。

(十)负责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答疑和修改,澄清、答疑和修改的内容须经学校同意;积极协助学校处理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的质疑、投诉答复等工作。

(十一)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专网、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的资料上传等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在第三方平台组织招标的项目,按政策规定和学校要求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采购代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教育,不得违规插手或干涉招标采购活动,对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应该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十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参照国家及省财政部门相关文件,依据委托代理机构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十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起草、执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依法与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各类采购代理工作。

(三)对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监督、考核。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次年业务量分配比例和业务范围的依据和下一轮遴选的参考。学校根据年度考核排名分配次年业务量比例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代理人员业务能力、代理服务水平、项目单位评价等方面,考核指标体系由资产管理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组织学校采购代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资产管理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已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结果无法整改的,暂停其委托服务六个月: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各类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项目组成员与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设置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条款、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违规评分标准的。

(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各类采购信息公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七)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八)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评标结束后未按学校要求发布结果公示或整理档案资料的。

(十)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终止委托代理机构服务协议,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二)遴选文件中提供的企业资质、服务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资格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三)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

(四)违规接受投标人、采购人代表、采购监督人任何形式的利益或任何方式的要求,操纵评审过程、影响评审结果的。

(五)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不遵循法律法规,出现严重工作过失,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将委托采购代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七)未按甲方要求更换不称职代理人员;未经甲方同意更换人员,或虽经甲方同意,但所更换人员资格条件低于被更换人员资格条件的。

(八)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或超越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实施代理的。

(九)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泄露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应该保密的信息及资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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