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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 浏览次数:6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效率和质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促进采购领域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和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两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软件等;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主要包括试剂、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排水、园林绿化、道路和温棚温室等建设工程;消防、安防、技防、网络、通信等安装工程;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购置安装、材料等。按性质不同,分为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勘察、设计、监理、财务审计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印刷、金融保险等服务类项目)、物业与安保服务、运输服务、劳务服务,以及设备维修与维护、保养服务等。

第六条  单个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主要实现的功能或者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采购项目属性。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是指采购项目从立项到合同履约验收所有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监督检查采购工作;

(四)研究决定采购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等。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采购业务主管部门,在采购工作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起草、执行学校采购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组织采购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汇报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编制、上报、执行学校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确定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五)组织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指导、监督各单位分散采购;

(六)公开遴选、管理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学校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七)会同项目单位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

(八)整理、归档采购工作相关文件材料;

(九)会同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合规性论证;

(十)委派项目管理员,会同项目负责人组织采购项目的实施,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十一)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指采购项目所在部门、学院,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成立本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明确1名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立项论证和审核,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参数及预算;

(三)落实项目资金,申报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编制采购预算;

(四)委派项目负责人,会同资产管理处项目管理员,组织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组织、监督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

(五)委派项目单位代表,参加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确认采购文件、中标结果等,对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

(七)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执行、纠纷处理等;

(八)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并对履约验收结论负责;

(九)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督促预算执行;

(十)答复投标人关于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开标和评审过程、中标结果的投诉与质疑。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在本单位负责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加本部门专项经费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审核专项经费采购预算;

(三)参加专项经费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项目需要,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方案论证、履约验收等相关工作,其中:

(一)财务处。参与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审核采购项目预算,会同资产管理处编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督促采购预算执行,组织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等事宜。

(二)审计处。检查采购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采购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等事宜。

(三)保卫处。参与学校涉及消防安全的采购项目的方案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组织或参与学校维修工程中涉及水、电、暖、气、园林绿化、道路铺装的采购项目的方案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

(五)基建处。组织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参与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其他采购项目的方案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

(六)网络信息技术中心。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参加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的原则。学校各类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坚持“分类编制、严格审核、重点论证、学校审批”的原则。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凡使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编制采购预算。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可以不编报采购预算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分类编制采购预算。教育事业费采购预算,由项目单位按照学校年度经费分配情况编制;科研经费采购预算,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各类专项经费采购预算,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安排,按专项分别编制。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本单位采购预算要集体研究、严格审核,所有采购预算须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教育事业费采购预算须经项目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专项经费采购预算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预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学校财务预算,使用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汇总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提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根据学校研究结果,编制学校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执行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计划,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范围。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调整采购预算:

(一)因政府规划调整、学校发展建设需要,必须实施或者终止的采购项目;

(二)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仪器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必须尽快实施或者终止的采购项目;

(三)年度中间下达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年度内必须完成的采购项目;

(四)经批准改变科研路线,采购内容随之调整的采购项目;

(五)政策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采购预算追加。采购预算追加须按照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科研经费采购项目须填写《山东农业大学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审批表》,其他经费采购项目须填写《山东农业大学采购预算项目审批表》。符合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采购项目,须附相关会议纪要。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采购,并于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年1015日之后不再追加采购预算,每年1120日前,项目单位须完成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采购实施工作及合同签订。时间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第四章  采购需求与项目论证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服务、安全、售后等要求,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要合理、客观反映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应当符合适用原则、非歧视原则,并能够切合市场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不得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第二十三条  采购需求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单位经过充分市场调研,参考至少三家供应商或三个品牌的技术参数、服务、安全等,确定采购需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论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和采购文件合规性论证两部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论证

(一)仪器设备类立项论证

1.立项论证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需求导向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享机制。

2.大型仪器设备立项论证主要是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须填报《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论证表》,主要内容包括:

1)结合工作任务对拟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量进行预测分析,说明本设备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支撑作用;

2)校内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共享、使用状况);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校内已有同类仪器设备查重,对于运行机时,使用效率不高的同类仪器设备,应充分征求所属单位共享使用的意见;

3)拟购仪器设备要求的技术指标、先进性、前瞻性,以及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4)国内外同类设备性能、价格比较;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应在提交论证时一并提交至少对三家(含)以上国内外不同厂家进行比较的情况,包括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基本配置、附件情况、特色、售后服务和应用支持等;

5)申请单位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6)拟购仪器设备共享措施,须提交至少校内其他2个单位对本设备的使用需求;

7)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及来源;

8)拟购仪器设备的存放场地、安装条件、管理维护人员等配套支撑保障;

9)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3.论证工作须组成论证小组,小组成员除论证专家外,还应包括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申购单位、校内同类设备所在单位、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负责人。

4.大型仪器设备立项论证实行分类论证:

140万元≤单价<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申购单位外专家不少于2人。

2)单价≥100万元(含)的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专项经费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非专项经费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数为7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

5.校内专家由采购单位邀请,校外专家由资产管理处通过采购代理机构邀请。论证专家一般应为相关领域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熟悉大型仪器设备的应用或操作的科研、技术或管理人员。

6.专家论证会的主要程序为:申购单位作可行性报告;专家提出质疑;现场考察;专家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包括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技术性能的先进性,选型、配置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可行性及相关建议等。

7.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论证:

1)仪器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或者已有更新换代产品的;

2)购置后使用率过低,校内外已有同类仪器设备且具备共享条件,能够满足申购单位教学科研需要的;

3)购置后不能满负荷运转,拒绝为校内外提供共享服务的;

4)经费或存放场地、安装条件、管理维护人员等配套支撑条件没有落实到位的;

5)论证小组认为不能通过论证的其他情况。

8.申购单位对论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二)维修改造工程类

涉及结构、供电、消防等安全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性技术论证。论证由项目单位牵头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参加,并提报有关论证资料。

第二十六条采购文件合规性论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可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社会专家进行采购文件合规性论证。

第五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三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政府集中采购。《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空调机、家具、复印纸等,由资产管理处通过“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统一组织实施,采购方式为超市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等相关规定允许自行采购或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可不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形式组织。

以上品目范围及采购方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第二十八条范围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10万元(含)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使用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预算20万元(含)以上,实行学校集中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第三十条 单位分散采购。第二十八条范围以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实行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为网上竞价采购平台采购、试剂材料采购平台采购、自行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可实行单位分散采购,其中使用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为单项或批量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相关规定允许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一条采用单位分散采购的需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相关规定,其中:

(一)单项或批量0.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成形材料、试剂等,优先通过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或者试剂材料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以下情形,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或者试剂材料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也可以自行采购。

1.单项或批量0.5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成形材料、试剂等;

2.单项或批量0.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成形材料、试剂等,通过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或者试剂材料采购平台,无法满足采购需求;

3.日常工作开展所需的文件、公文、会议材料等的印刷服务;

4.其他不适用于网上竞价采购平台或者试剂材料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各类组织形式所规定的范围选择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须通过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招标过程中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三十四条 自行采购项目,按照“全程留痕、集体决策、同质低价、同价优质”的原则,公开、透明、可追溯的要求,至少咨询或提供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确定供应商。需要谈判的,由项目单位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3人以上的谈判小组,确定供应商。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需提交询价、谈判纪要,不需签订合同的项目,询价、谈判纪要由项目单位自行留存。

第三十五条 其他特殊类型采购方式

(一)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危险品、涉密类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物业、安保、信息服务系统等服务项目,符合续签条件的,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续签时限不得超过5年;续签合同的服务内容、数量、标准、金额原则上不变,续签合同金额确需增加的,各年度调增金额均不得超过初始政府采购合同的10%

(三)教学、科研实验中需要的部分实验材料(例如: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家畜、禽类、仪器维修等)、农业服务等由项目单位和课题主持人自行负责论证、购买、验收、结算。采用自行采购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自行采购实施的规定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采购货物、维修和服务项目,属于应急建设项目。应急建设项目的实施,由采购单位填写《山东农业大学采购预算项目审批表》,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其采购方式,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形成纪要材料。

第六章  采购工作程序及实施

第三十六条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编报年度采购预算;

(二)编制采购需求;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组织项目实施;

(五)签订采购合同;

(六)项目履约验收。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依据采购工作程序,按照组织方式类型实施采购工作:

(一)政府集中采购

1.确定采购方式;

2.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选择产品、网上下单、生成合同等;

3.组织项目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4.整理归集采购工作相关档案资料。

(二)学校集中采购

1.确定采购方式

2.组织采购代理公司实施采购工作

1)编制招标文件,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学校招标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2)接受投标报名,审核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项目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4)组织开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

5)组织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整理归集采购工作相关档案资料

(三)单位分散采购项目

1.网络平台采购

1)确定采购方式;

2)审核、发布项目单位在网上平台申报的采购信息;

3)审核项目单位选择供应商原则是否合理;

4)需签订合同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

5)整理归集采购工作相关档案资料。

2.自行采购

1)确定采购方式;

2)审核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的相关资料,合同用印管理;

3)整理归集采购工作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把采购工作作为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实施、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完善和落实采购工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情况外,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四十条  学校纪检、审计、资产等部门依法依规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可有根据地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开标、评审现场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评审期间,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现场实行通讯管制,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第四十二条  参加开标、评审的人员对采购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责任。开标、评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档案资料,严禁泄露档案资料及相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让其回避。

第四十四条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四十五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学校纳入诚信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更改采购政策规定的采购方式;

(二)违反采购程序,非法干涉、操纵采购活动;

(三)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在采购活动中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违规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馈赠;

(五)泄露采购工作相关档案资料及任何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六)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七)未经允许,不在规定期限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与采购相关的竞价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山农大办字〔201636号)《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山农大校字〔2016124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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