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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 浏览次数:11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办企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作为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举办企业的宗旨。发挥学科和技术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技术为依托,效益为中心,以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技研究、服务社会为目标,为学校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校办企业发展目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校办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企管委),履行校办企业监管职能。企管委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企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企管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校办企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议校办企业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注销等重大事项,报学校批复,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三)代表学校与校办企业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监督各校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学校权益;

(四)审议校办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方案、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委派校办企业的董事长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选聘的校办企业总经理人选;

(六)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企管委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企管委会议规程:

(一)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二)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企管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校办企业监管工作,上报校办企业预决算、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组织校办企业的绩效考核,负责参股企业的清产注销、股权转让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职责。负责对校办企业财务进行政策指导,监督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会计制度;负责校办企业上交利润的分配与落实。

第十条  审计处职责。负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办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任职审计。

第十一条  组织部职责。负责学校委派领导干部担任校办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人选的考察、推荐,指导校办企业的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人事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校办企业中学校正式在编制人员工资核定、考核和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负责校办企业校内经营场所的水电暖供应及收费,负责与校办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时收取房租。

第三章  校办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校办企业,不再入股校外企业。确需设立、入股企业,由发起人提交组建方案及论证报告,提交企管委审议,经学校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控股、独资校办企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企管委审议,经学校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校办企业合并或分立,由企业提交申请和论证报告,提交企管委审议,经学校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企业,按注销企业对待;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按设立企业对待。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的注销。校办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企管委审议、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一)经营管理不善,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亏损而又无发展潜力的;

(二)严重违法乱纪或其他问题,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企业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四)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学校发展必须进行注销的。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校办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清算组应由企管委相关单位组成。企业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学校确认后,向税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在未有审计结论之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要积极配合工作,经学校批准,方可调离原岗位。

第四章  管理机制及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党组织的设立和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派,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执行;校办企业设立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报企管委审议、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的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组成,一般为5-7人;监事会由学校相关单位人员、企业职工组成,一般为3-5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由学校委派,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总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校办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一个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为独立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管理秩序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经营计划和经营决策,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实行全额成本核算,使用水电暖、占用学校公用房屋,均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上缴水电暖费用、房屋租金。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实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按照“一企一策”,企管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校办企业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办企业,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办企业应当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完善管理规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学校投资收益。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学校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制定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目标。按年度向企管委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遵循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接受学校安排的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未经企管委会同意,校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以实物或者资金进行抵押、担保,不得自行将企业资产出让和买卖,不得向第三方借贷、炒股或进行其他风险投资。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须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固定资产台账每年年底向资产管理处备案一次。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档案专人负责,各类档案及时归档。企业档案包括管理档案、人事管理档案、财务档案等。财务档案要送交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积极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企业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文件,严格自律,廉洁经营。

第六章  校办企业人事、薪酬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办企业中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其学校事业编制身份不变,按照学校规定的人事管理办法或协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办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制人员,其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行决定。自主招聘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等均由企业自理。聘任人员信息每年向企管委备案一次。

第三十七条校办企业的总经理原则上是学校在编职工,因市场化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聘任,学校鼓励校办企业引进高水平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

第三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4号),校办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报企管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  校办企业应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资水平,强化人工成本调控管理,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和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  担任校办企业董事、监事,但未在企业实质性承担工作的学校在编人员,均不得在校办企业取酬。学校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其在校办企业获得的报酬(包括薪资、绩效奖励、津贴等)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一条校办企业总经理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参股企业的清产注销、股权转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企管委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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