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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及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 浏览次数:5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和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投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申购单台(套)价格在4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须进行申购论证。凡是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件套设备原值40万元及以上,具有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均应实施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原则:严格论证、合理配置、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有偿使用。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以单位为主体进行管理和核算。独立建制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经批准可单独管理核算。

2.申购论证

第五条 申购论证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需求导向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享机制。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主要是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须填报《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论证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合工作任务对拟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量进行预测分析,说明本设备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支撑作用;

(二)校内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共享、使用状况);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校内已有同类仪器设备查重,对于运行机时,使用效率不高的同类仪器设备,应充分征求所属单位共享使用的意见;

(三)拟购仪器设备要求的技术指标、先进性、前瞻性,以及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四)国内外同类设备性能、价格比较;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应在提交论证时一并提交至少对三家(含)以上国内外不同厂家进行比较的情况,包括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基本配置、附件情况、特色、售后服务和应用支持等;

(五)申请单位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六)拟购仪器设备共享措施,须提交至少校内其他2个单位对本设备的使用需求;

(七)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及来源;

(八)拟购仪器设备的存放场地、安装条件、管理维护人员等配套支撑保障;

(九)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七条 论证工作须组成论证小组,小组成员除论证专家外,还应包括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申购单位、校内同类设备所在单位、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实行分类论证:

(一)40万元≤单价<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申购单位外专家不少于2人。

(二)单价≥100万元(含)的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专项经费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非专项经费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数为7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校内专家由采购单位邀请,校外专家由资产管理处通过采购代理机构邀请。论证专家一般应为相关领域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熟悉大型仪器设备的应用或操作的科研、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专家论证会的主要程序为:申购单位作可行性报告;专家提出质疑;现场考察;专家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包括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技术性能的先进性,选型、配置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可行性及相关建议等。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论证:

(一)仪器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或者已有更新换代产品的;

(二)购置后使用率过低,校内外已有同类仪器设备且具备共享条件,能够满足申购单位教学科研需要的;

(三)购置后不能满负荷运转,拒绝为校内外提供共享服务的;

(四)经费或存放场地、安装条件、管理维护人员等配套支撑条件没有落实到位的;

(五)论证小组认为不能通过论证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申购单位对论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  共享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通过物联网实行学校、所属单位两级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数据统计、绩效考核,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与运行机制建设。

(二)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支财务管理,提供发票、校内转账、收入分配等工作。

(三)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是开放共享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实施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技术服务和经费管理,建立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发布设备基本信息,完成预约使用、测试服务、安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设备维护保养、设备资料存档及使用记录等。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行预约制度。

(一)用户通过山东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查询有关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然后在管理平台系统中向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出预约申请。

(二)所属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约定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费用,通知用户,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按时使用。

(三)所属单位与用户做好费用结算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共享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制度。除了为我校人才培养计划内的教学任务服务,以及出资人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有国家收费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由各单位参考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实验耗材、水电、人工服务、仪器设备折旧、维修、保养费用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公示。收费标准可实行校内外用户区别制定。

第十七条  校内用户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与使用单位定期结算;校外用户采取“先缴费后使用”的方式,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开具发票,用户到财务处缴费。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现金或在校外私立账户。

第十八条  共享收入的5%由学校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管理,95%划转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账户,主要用于水电费、实验耗材、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和实验技术人员劳务支出,其中,实验技术人员劳务支出不得超过单位留存部分的30%,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其来源包括:按比例从各单位收入中提取的经费,学校提供的启动及周转资金。其开支范围是:开展用户培训,设备物联网维护,开放共享管理系统升级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价、共享基金使用管理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山东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办法(试行)》(山农大校字〔20161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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