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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 公用房屋、温室、土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 浏览次数:4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学校公用房屋、温室、土地资源,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鲁财教〔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用房屋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出租出借等各种用途的房屋;温室是指在学校自有土地和租用土地上建设的所有温室;土地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或学校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第三条 公用房屋、温室、土地管理的原则是: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二)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及学校发展急需;

(三)定额配置、动态管理、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公用房屋、温室、土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研究审定学校公用房屋、温室、土地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公用房屋、温室、土地等分配、调整方案;研究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屋、温室、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用房屋(含出租出借)、温室、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归口部门拟定学校公用房屋、温室、土地分配、调整方案;

(三)负责报批归口管理部门对公用房屋(含出租出借)、温室、土地的调整、使用方案;

(四)负责登记公用房屋、温室、土地的资产和使用信息,以及公用房屋土地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公用房屋、温室、土地定期清查清理,公用房屋处置报批工作等;

(六)负责对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单位日常管理行为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七)负责管理学校未分配使用的公用房屋、温室、土地。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分配、调整方案,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与实验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定额核定办法;

(二)负责提出学校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分配、调整方案,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

第八条 研究生处是学校研究生教学、学习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研究生教学、学习用房定额核定办法;

(二)负责提出学校研究生教学、学习用房分配、调整方案;

(三)负责批准后的学校研究生教学、学习用房分配、调整方案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校研究生教学、学习用房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

第九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科研用房管理及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二)负责提出学校科研用房分配、调整方案,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科研用房的日常管理、费用核定和信息报送。

第十条科教站园管理中心是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管理及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二)负责提出学校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分配、调整方案,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的日常管理、费用核定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 学工处是学校学生公寓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学生公寓和本学生创新创业用房管理办法;

(二)负责提出学生公寓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用房的分配、调整方案,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生公寓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用房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后勤处是学校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公有周转住房、后勤经营性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校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公有周转住房、后勤经营性出租出借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二)负责提出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公有周转住房、后勤经营性出租出借公用房屋使用、调整方案,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公有周转住房、后勤经营性出租出借公用房屋改变用途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四)负责学校公有周转住房、后勤经营性出租出借公用房屋的合同签订执行、日常管理维护、费用收缴等;

(五)负责校内电力、有线电视、通讯基站、发射塔、线缆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六)负责教职工房改房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分配或调整方案及本单位实际,具体调配管理本单位公用房屋、教学科研用地、温室等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二)使用单位改变公用房屋、教学科研用地、温室用途时,须书面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批复备案,并更新公用房屋教学科研用地管理系统信息;

(三)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学校公用房屋、教学科研用地、温室,不得利用其从事经营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屋、教学科研用地、温室的日常维护管理。根据学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管理规程

第十四条  学校新增、新建公用房屋,由各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拟定总体分配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有公用房屋使用单位申请增、减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范围内公用房屋的存量和申请单位的实际需求,提出分配意见,经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

(一)执行标准:正厅级≤30m2/人,副厅级≤24m2/人,正处级≤18m2/人,副处级≤12m2/人,处级以下≤9m2/人。

(二)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在全校只能保留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其他校区安排值班室,供集体使用,不得个人专用。临时性机构的办公用房,根据需要,由学校统一安排,机构撤销后,其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收回。

第十六条  学校专用科研房屋

学校专用科研房屋是指学校集中建设、集中管理,为满足科学研究需要配置专门设施和条件的房屋,科技处是归口管理部门。

(一)申请与审批。有科研房屋需求的科技创新团队或个人提出房屋申请,创新平台根据科技创新平台固定人员数量、职称结构,统一审核并提交每名团队带头人的房屋申请;科技处依据科技创新平台团队带头人的在研任务及经费情况审核其申请资格;财务处对科技创新平台团队带头人所提供缴费账户经费预算的适用性进行审核;资产管理处会同科技处核定房源、面积并报批。学校批准后,签订使用协议书,协议书一式5份,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所属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平台团队带头人各执1份。

(二)科研房屋实行动态管理。科研房屋使用人在科研项目结题后,没有在研项目,如能按期交费,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保留一定使用年限;已到退休年龄的科研房屋使用人,如果科研项目已结题,须交回其使用的科研房屋;如果尚有未结题的科研项目,须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至项目结题后交回房屋。

房屋使用人有以下不良记录的,除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外,学校将收回其科研房屋:不服从管理,严重破坏科研工作秩序;毁坏公物,情节严重;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恶意欠费超过6个月;学校认定的其他应予收回其科研房屋的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学校教学科研用地包括耕地,设施、房屋占地和院落占地。

(一)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的使用审批。拟使用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的科研课题向学院提交申请,学院初审同意后报科教站园管理中心,经科教站园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科教站园管理中心与学院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执行。

(二)学校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有偿使用费由科教站园管理中心负责核定,使用单位按期上交财务处。

(三)教师因教学科研课题结题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应提前6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报科教站园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专用科研房屋、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使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外,学校将收回使用权:

1.不服从管理,严重破坏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2.私自出租专用科研房屋、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或未经批准引进服务项目,违规开展生产性、经营性活动;

3.毁坏公物、闲置资源或实施影响生态环境相关活动的;

4.欠费超过6个月;

5.学校认定的其他应予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确需要引入服务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学校规定的资源使用费的3倍交纳费用,并由申请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公有周转住房、后勤经营性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后勤服务保障用房的出租,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一)公用房屋出租必须依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确保出租费用的及时、足额收缴,并上交学校财务处。对无故拖欠租赁费,不履行合同的,应及时终止合同并予以收回。

(三)后勤管理处应于当年年度末,把房屋出租合同、调整变动情况和租金收支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公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一经查实,学校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定额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院公用房屋定额管理

(一)学院公用房屋包括: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研究生教学学习用房、科研用房、办公及附属用房、大学生创新创业用房。

(二)学院公用房屋定额面积确定方法:

1.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定额:各学院用于本科实验教学的公用房屋,主要是指各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由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核定;

2.研究生教学学习用房定额:按各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数,硕士2.5m2/生、博士3m2/生计算,研究生人数由研究生处负责核定;

3.办公及附属用房定额:办公及附属用房定额面积=9m2/人×学院教职工人数+200m2(教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增加60m2)。教职工人数由人事处负责核定;

4.大学生创新创业用房定额:各学院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公用房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核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公用房屋收费标准

(一)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定额内用房、研究生教学学习定额内用房、办公及附属定额内用房、大学生创新创业定额内用房暂不收取资源使用费,科研用房与各类超出定额用房收取资源使用费。

(二)各单位科研用房和各类超出定额的公用房屋,每平方米按照100/年的标准,缴纳房屋资源使用费。其中,南校区站园房屋、全校未统一供暖房屋按0.7系数折算收费。

(三)房屋资源使用费由经财务处核准的课题经费(校级课题除外)、平台专项经费、科技服务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项目列支。

(四)房屋资源使用费于每年规定时间核定并一次性收缴。资产管理处按照核定金额给各用房单位下达房屋资源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由各单位持通知单到财务处按时办理转账结算手续。

(五)公用房屋资源使用费由学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用房屋大中型维修支出,其中收费的30%由财务处核拨给学院,纳入学院经费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部门公用房屋定额管理部门党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本文件第十五条要求,严格核定,规范管理。部门学院的服务窗口用房、附属用房、专项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大学生活动中心、心理咨询、就业洽谈、(电子)阅览室、书库、财务报销、档案用房、离退休职工活动室等,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房屋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核定面积。

第二十四条  专用科研房屋定额管理

(一)“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千人计划”、青年“千人”“杰青”等通过各类“人才计划”引进的专家:不超过150m2(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二)教授:不超过100m2

(三)副教授:不超过50m2

(四)团队其他人员:10-15m2

第二十五条 专用科研房屋收费标准

专用科研房屋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费(

含水、电费),定额内按面积收取基本费,定额外加收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科技创新大楼的科研房屋:

定额内:150/m2年;

定额外:超出定额面积100%以内(含100%)的部分,300/m2年;超出定额面积100%以上的部分,450/m2年。

(二)学实楼的科研房屋:

定额内:120/㎡年;

定额外:超出定额面积100%以内(含100%)的部分,240/m2年;超出定额面积100%以上的部分,360/m2年。

(三)专用科研房屋内的植物生长室、人工气候室等高能耗实验室,按300/m2年的标准收取房屋使用费,其运行的能耗收费根据情况另行核定收取。

(四)独立建设有大型仪器设备公用平台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由科技处会同资产处核实公用平台面积,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核准面积可暂不收费。

第二十六条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用房收费标准

(一)教学科研用地收费标准

1.南校区科技创新园教学科研用地(

含水、电费):2600/亩年。

2.岱岳农业协同创新试验示范基地的教学科研用地(

含水、电费):1450/亩年。

3.白马河教学与实验中心教学科研用地(

含水、电费):600/亩年。

(二)非教学科研用地,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按以上收费标准的3倍收费。

(三)温室收费标准

1.北校区温室(

含水、电费):200/m2年。

2.南校区温室:

1)空气能日光温室(

含水、电费):200/m2年。

2)联栋塑料温室(

含水、电、暖):30/m2年。

3)由学院、创新平台或科研课题投资建设的温室(

含水、电、暖):按所在区域用地面积,收取土地使用费。

(四)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房屋收费的分配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

白马河教学与实验中心的教学科研用地收费全部用于白马河教学与实验中心运行和管理。南校区科技创新园教学科研用地收费的40%拨付给相应学院用于实践教学及所属实验站教学科研设施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南校区科技创新园教学科研用地收费的60%、岱岳农业协同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的教学科研用地收费、北校区和南校区温室收费归集至科教站园管理中心对应的专户,统筹用于站园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土地租金和综合管理等费用。

(五)学校已有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房屋收费标准的调整,新增教学科研用地、温室及配套房屋收费标准的确定及使用方案由科教站园管理中心会同资产处研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租赁公有周转住房收费标准由后勤管理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学校根据使用情况定期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加强和规范房屋公用部位的管理。使用单位对房屋公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任意占用与更改用途。如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楼(房)顶、墙壁、各类管道等,禁止任何单位、部门随意占用、侵占。如需建设公共设施的,如电力、有线电视、通讯基站、发射塔、线缆等,由后勤管理处审批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房屋的消防、人防设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各使用单位要保证各房屋的消防、人防通道安全畅通,设施设备配套完整,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房屋设施建设登记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学校利益与权益的,方可批准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乱搭乱建。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公用房屋的拆迁管理。因政府征收、学校建设或按规定需要拆除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山东农业大学公用房屋、温室、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山农大校字〔2016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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