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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 浏览次数:4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管,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即国家统一所有,学校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占有、使用。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优化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南校区管理办公室、图书馆、网络信息技术中心、科教站园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体系。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履行保护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职责,确保学校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报表等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资产购置、履约验收、登记入账、信息变更、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调剂与处置、注销登记、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固定资产账务,资产数据统计、汇总和数据上报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使用维护,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负责所属企业、对外投资股权以及资产租赁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投资的转让、划转、处置事项的报批手续。对所属企业及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权益管理和监督考核;

(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和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名誉、校标、校名、校牌、土地等无形资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对归口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公车资产管理和校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负责馆藏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管理;协助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名誉、校标、校名、校牌等无形资产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教学设施、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调整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教材类著作权、教学成果类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学习用房调整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科技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权、科研类著作权、科研成果类等无形资产管理;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大学生创新创业用房的管理;

(六)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负责学校接收捐赠的各类资产管理,以及社会合作、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管理以及资产购置、处置的账务管理等;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道路、水电暖气及相关设施,校园绿化植物、奇石、雕塑、公有住房等固定资产以及公房租赁、房改相关事宜的管理;

(九)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

(十)图书馆及相关学院负责图书资料等资产管理;

(十一)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工程以及互联网域名、IP地址、软件正版化等信息资源管理;

(十二)科教站园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用地及附属设施、温室(大棚)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各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是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每个单位应明确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拟订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维护,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配合资产管理处进行国有资产的登记、清查、统计汇总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变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确保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安全完整;

(五)各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时,要在办理资产核对与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原岗位。凡调离学校、退休或校内调动的职工,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本单位保存或调剂使用,不得私自交由他人保管,且应在办理完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或调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不论以何种形式(包括社会组织、校友捐赠)取得、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都要准确、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可以名义价值人民币1元登记入账,并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二条  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家具入账标准为单件价值200元(含)以上;

(二)图书入账标准由图书馆负责制订;

(三)校园绿化植物,教学和科研著作权、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台账管理;

(四)达不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教学用具、卫生用具、办公用品、设备器材、试剂耗材、种子化肥、实验动植物,由各单位自行制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购置资产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编报年度预算,组织可行性论证,严格采购程序、合同签订,严格履约验收,并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等,应当组织考察论证,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化、精准化。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各财务单位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主动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备,纳入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清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于闲置、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应及时提出调剂使用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进行调剂处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改建、扩建或拆除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完成后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核销。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和校内报批工作,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申请单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二十三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按规定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检查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出租、出借。

(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1.正常需用的资产;

2.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6.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二)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所有租赁业务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中公开租赁程序、承租单位、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三)学校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租赁事项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1.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

2.位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

3.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

4.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其他租赁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

(四)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单位不得另行制定合同文本,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临时性租赁业务,也要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规定程序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或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约定。

(五)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租赁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收入、资产租赁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

第三十条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使用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审批权限。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处置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审批严禁处置资产。其中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需报省教育厅审批:

(一)土地使用权;

(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三)对外投资(含股权);

(四)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五)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按照批准的方式进行。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六章  国有资产收入与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科技成果转化除外)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产权登记,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对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核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权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九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资产管理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

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并建立档案,及时反映和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省属高等学校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系(科)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损坏及丢失赔偿、资产购置、履约验收、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校办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无形资产、公用房屋(温室)等方面的管理,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农大校字〔201316号)、《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农大校字〔201316号)、《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农大办字〔2016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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