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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 浏览次数:4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学校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涉及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应订立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经济业务需要签订的书面合同,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要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含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的合同,不含科技合同,不含学校与教职工、兼职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不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含其它与个人签订的劳务协议。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范围: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他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均须签订经济合同。1万元以下采购项目,根据相关法规、学校规定、双方意愿签订。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商务谈判、拟定、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用印、印章管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各类合同用印管理及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项目单位承担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负责合同的起草、修改、订立工作;负责审核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对方代表的代理权限等;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验收工作;负责处理合同纠纷等事项。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学校实行合同范本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合同,使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统一制式文本;工程建设类合同,使用国家统一制式文本;资产出租出借合同,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制式文本;其他合同使用学校统一制式文本。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制式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合同范本不一定适用于每个采购行为,可根据具体内容予以协商约定且有利于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条订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专门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合同须注明签订人、经办人和签订日期,填写合同不得留空,不适用的合同模板条款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识。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项目,按照“全程留痕、集体决策、同质低价、同价优质”的原则,公开、透明、可追溯的要求,至少咨询或提供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确定供应商。需要谈判的,由项目单位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3人以上的谈判小组,确定供应商。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需提交询价、谈判纪要,不需签订合同的项目,询价、谈判纪要由项目单位自行留存。

自行采购谈判当事人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其他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不得参加谈判活动。或涉及采购人近亲属参与的谈判项目,采购人应回避不得干预谈判活动。

第十二条自行采购的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合同标的、数量、技术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质保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原则是“谁签定谁负责”,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制度。合同签订人可以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分管校领导、承办单位负责人或者承办单位研究决定的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授权代表)。任何人不得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学校或相关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须严格审核。承办单位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合同标的涉及的价格、数量、技术要求、货物清单及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分别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文本,须经校长或者分管校领导审核。合同文本需学校法律顾问审读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应当让对方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某某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 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禁止补签合同和恶意拆分合同。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先签订合同、再履行实施的原则,不得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经报学校领导批准补签的除外,承办单位事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承办单位不得通过拆分合同等其他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合同的履行负首要责任,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或者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履行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学校重大投资项目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原渠道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十二条 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合同变更、解除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平等协商解决,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项目单位负责牵头处理,项目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将情况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以便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校内多个单位的,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议、学校领导批准,可以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承办单位负责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合同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各种发票、样品、财务账目或凭证、鉴定报告,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签订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由承办单位收执。

第二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或判决书的,以承办单位为主,提请法律顾问配合,向上级主管机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章  合同用印和印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中按规定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合同,按照规定加盖“山东农业大学”印章;签订本办法范围内的其他合同,加盖“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用印主体为合同项目单位,须由项目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合同用印。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用印所需材料。

(一)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经济业务需要签订的书面合同

已编报采购预算,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商城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采购的项目,承办单位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用印;自行采购项目,承办单位持自行采购询价或谈判纪要、《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用印申请单》、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用印。未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还需提供《山东农业大学采购预算项目审批表》或《山东农业大学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审批表》。

(二)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要签订的书面合同

承办单位需要提供出租出借审批文件,公开招租文件或谈判纪要、公示的网页截图、《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用印申请单》、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已经用印的合同需重新用印时,承办单位应将前期已经用印的合同文本全部收回,交资产管理处处理后,方可重新用印。

第三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统一刻制,授权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办理印章挂失手续后,重新刻制。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台账。合同必须连续编号,存档包括合同副本、《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用印申请单》及相关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合同档案每年移交学校档案资料中心,不得随意处置。

第八章  合同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签订合同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不允许在签订、变更或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违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工作疏忽,造成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山农大校字〔2018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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