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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 浏览次数:4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山东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二)动植物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

(三)商标权、校名、校誉。

1.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3.以学校名义开展的联合办学、招生等事项;

4.有声望的重点单位或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5.学校冠名权;

6.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等。

(四)著作权(含年鉴及学校出资开发的软件)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五)土地使用权。

(六)通过购买、合作、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七)特许权,主要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或者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单位(各类事业、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编人员、离退休未满一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学校所属全资企业聘用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学生(在校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和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或者使用学校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负责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全校现有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三) 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等。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组织无形资产建账登记的审核、信息汇总上报、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资产管理系统中无形资产建账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涉及无形资产业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或单位) 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 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网络信息技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上述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管理规范、标准、实施办法;

(二)负责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台账;

(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登记、审核、统计、清查、资产评估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五)积极促进学校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 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九)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十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或单位) 的职责分工:

(一)校长办公室:协助资产管理处负责涉及校名、校标等校誉相关事项,负责年鉴、制度汇编等著作权的管理。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以及各学院等负责以下事项的管理:负责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等著作权、使用权的管理,负责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生、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事项管理。

(四)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动植物品种权的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科研专著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管理。

(五)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负责学校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工作,负责社会合作中涉及学校校名校誉校徽使用的可行性申报、监督、检查。

(六)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以及校名、校标等校誉商标权的续展工作。

(八)网络中心:负责学校中英文域名、中文网址等网络空间的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无形资产卡片和台账,进行明细分类管理,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负责所属科研人员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四)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若出现以下情况,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对无形资产进行论证的申请,并在无形资产报告中予以说明:

1.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2.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 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 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核、使用、处置等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第十四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 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 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相关权利,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事宜。

第十九条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条件的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后,再交由财务处登记入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资产在促成学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比较准确地计量。

第二十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但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学院部门建立卡片和台账,进行明细分类管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计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研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

第二十二条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  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按照依法取得时该无形资产投入的实际费用确定成本。

第二十四条  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

1.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成本;

2.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3.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其成本按名义价入账。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性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 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由使用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学校无形资产转让或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三)使用单位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将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财务处;

(四)需产权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五)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六)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淘汰的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程序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研发的项目成果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护,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应作报废报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处置,必须经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正确反映其价值。非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处置,需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进行资产及财务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经营性资产处置,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认定后,原则上应以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使用及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行奖励激励制度,鼓励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侵害学校的合法利益,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纠纷,如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涉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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