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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 浏览次数:5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固定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二)不按制度操作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六)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等,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固定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七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损坏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二)整体损坏、丢失的,损失价值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已使用年限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残值。

已使用年限大于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的5%-残值。

(三)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由资产使用单位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经过鉴定确定其赔偿金额及后续处理措施。鉴定小组至少包含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图书、期刊资料类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按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属于多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按责任大小划分赔偿比例。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后,资产使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当事人要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报告,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

第十条固定资产被盗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保护现场,联系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及赔偿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特殊固定资产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还需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对单位处理及赔偿意见审核后,涉及资产处置的要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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