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日前学校印发了《关于调整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对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做出调整。
通知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进行了调整。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处置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未经批准严禁处置资产。其中七类国有资产处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对外投资(含股权);单项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交通运输工具;单项账面原值30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单项账面原值300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通知对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学校每个季度研究一次资产处置事项。每个季度末月10日前,由各单位各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拟处置资产清单,并书面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和处置资产清单,处置报告要注明处置原因、资产数量、资产账面原值、处置意见,处置报告和处置资产清单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资产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以及技术部门对所有处置事项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调整,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对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规范和依据,为推进学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加快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