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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对出租出借房屋进行清理清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10 作者: 浏览次数:46

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山农大办字[2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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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对出租出借房屋进行清理清查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高学校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各类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为百年校庆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出租出借房屋的清理清查工作,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出租出借房屋清查核实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工作。为此,学校成立出租出借房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敬合副校长任组长,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教务处、计财处、后勤处、公安处、南管委、科技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学校成立清查工作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处李霞同志任主任,具体负责清查清理日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也要针对出租出借房屋的实际,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   清查的范围

凡在校本部、东校区、南校区产权属学校,以各种名义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的房屋均属本次清理清查的范围,包括:

(一)教学、科研、行政、生活、附属用房的出租出借、承包经营;

(二)属学校直管的各类经济实体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

(三)学校周边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

(四)各类实体和企业法人占用的教学行政用房,未办理出租出借手续的;

(五)其他房地产项目。

三、   出租房屋清查工作的安排

清理清查的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学校召开清理清查动员会议,传达有关文件,部署工作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2、清理清查。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学校出租出借房屋清理清查工作的会议精神,采取得力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按实际清理清查情况如实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出租出借房屋清理清查登记表》,连同出租出借协议书原件,于2006年3月25日前上报学校清查工作办公室。

3、全面核实整改。学校清查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结果和具体情况,逐一核实核对。

学校清理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清理清查结果和清查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对房屋出租出借工作进行规范。

四、   关于做好出租出借房屋清理清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1、房屋出租出借清理清查工作,是防止学校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加强廉正建设,规范经济秩序,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确保组织领导、人员安排和工作质量,按时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清查工作任务。

2、出租出借房屋凡属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用房,未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应限期清退。

3、凡出租出借手续不完备、不规范的,应完善相关手续。

4、校办企业占用学校教学、行政用房,经学校同意后,应签定租赁协议。

5、在本次清理清查之前已按规定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应按合同期限履行完合同,但要认真做好清查登记工作。

6、出租出借收入未交学校财务处的,应在自查阶段足额上缴。

7、此次清理清查后,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按要求进行管理造成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领导责任。

8、《出租出借房屋清理清查登记表》要求一式两份,根据自查情况,一份部门单位留存,一份于2006年3月25日前报学校清查工作小组。

附件:山东农业大学出租出借房屋清理清查登记表

 

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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