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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6-24 作者: 浏览次数:27

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农政办发(200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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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山东农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山东农业大学

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管理责任,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及其各单位、部门为了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利用教学经费、科研经费等学校资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科研教学单位进口物品关税免税政策,通过进口代理商进口仪器设备物资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办理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依照海关有关规定申报免税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必须依照我校有关规定,通过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对所购仪器设备及其代理商实行公开招标,通过招标选择进口仪器设备供应商和进口代理商。

第五条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仪器设备供应商、进口代理商时,应当符合公开招标的程序和资格审查要求,对不具备经营资质、资质条件较差或有不良记录的仪器设备供应商、进口代理商不得参与我校的招标。

第六条对专业性强,且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仪器设备,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由采购单位提交单独采购申请报告,经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通过一定程序进行单独谈判采购。

实行单独谈判采购仪器设备时,采购单位应当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原则上应当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派出指定人员、有关方面的专家、采购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通过谈判方式确定进口仪器设备供应商的,谈判小组应当对谈判过程形成书面记录,作为日后单位领导、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进口仪器设备和进口代理商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签订技术合同和进口代理合同,所签合同的内容及其条款必须依照招标或谈判确定的内容执行。签订合同要做到全面完整,合同所依据的有关附件要一应俱全。

无特殊原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招标确定的内容。

第九条单位必须凭技术合同(带有附件的应一并提供)和进口代理合同办理《科研教学单位进口物品关税免税登记表》免税登记手续,技术合同(带有附件的应一并提供)和进口代理合同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不得为其办理《科研教学单位进口物品关税免税登记表》登记手续。

第十条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单位要依照合同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督促签约商户按时履行合同,确保采购的仪器设备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要加强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进口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原则上由采购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进口货物,采购单位要依照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避免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不通过规定程序对仪器设备供应商、进口代理商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管理,以及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采购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为其办理签字手续,财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支付,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不得为其办理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签订虚假合同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资金,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学校教学科研的名义为外单位和人员办理进口物品免税手续,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承办人及其单位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代理商违反国家规定,在代理仪器设备进口工作中存在欺诈行为,使我校经济损失的,将终止其在我校的代理资格。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从学校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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