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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图书资料资产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17 作者: 浏览次数:163

山东农业大学部(处)文件

农国资办发[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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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图书资料资产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山东农业大学图书资料资产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图书馆   山东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农业大学

图书资料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图书资料资产管理,提高图书资料的使用效益,保证图书资料资源的连续性、完整性,促进教学和科研的发展,根据《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图书资料资产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图书资料资产是指用公款购买的、单位之间交流馈赠的、正式出版的、非正式出版的、有价格的、无价格的、具有文本特征的文献信息材料。

第三条  图书资料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图书资料资源,保证图书资料资源的连续性,完整性,完好性,共享性。

第四条  图书资料资产管理的原则是:资源配置合理,发挥效益优先,层次管理规范,责任到人明确。图书馆根据学校年度划拨经费,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但是应尽量避免盲目或者重复采购。

第五条  图书资料资产管理的内容是:图书资料采购计划编制、分类编目、加工、典藏、流通、数据库建设维护、图书资料资产统计管理等。

 

第二章  图书资料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咨询机构。学校设立图书情报委员会,图书情报委员会由分管校长任主任,图书馆馆长任副主任,图书馆副馆长、各学院及部门有关领导或者专家任委员。主要负责图书资料资源规划配置建设的宏观管理、咨询、指导,并监督图书馆的运行态势。

第七条  专门机构。学校设立本部图书馆、南校区图书馆,东校区图书馆。各图书馆人员按编制配备。本部图书馆负责所有图书馆图书资料资源的配置,典藏、资产统计管理。各分馆负责各校区的图书资料的流通管理。

第八条  附属机构。各学院、各部门设图书资料室,行政隶属学院部门领导。根据图书资料资源的多少,配专职图书资料管理员或者兼职图书资料管理员。负责各学院、各院部的图书资料资源的建设管理。

第九条  图书资料管理员。各学院、各部门的专职或者兼职图书资料管理员应报图书馆备案,接受图书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以实现图书资料资源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图书资料经费的划拨和使用

 

第十条  图书馆的图书资料经费由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按年度划拨,图书馆根据资源建设规划,专款专用,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各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经费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自己单位图书资料资源建设需要,从发展基金、学科建设资金、科研经费或者其他经费中按适当比例划拨到图书馆,统筹把关,专款专用,包干使用,实行统采统编。

 

第四章  图书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馆图书资料管理。各图书馆实行统一经费,统一建库,统一采购、统一分类编目、统一加工、统一典藏,统一借阅制度,按典藏地点分别流通的方法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部门图书资料管理。各学院、各部门图书资料因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实用性,因此各学院、各部门根据需要制定采购计划。计划需有图书馆统一审核,统筹购置,统一分类编目,统一建库,统一加工,统一典藏后,分发到各学院、各部门资料室进行规范化管理,原则不能重复购买。各学院、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流通借阅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费个人购买的图书资料管理。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均为国有资产。从事科研的人员,根据特殊需要自行购买的图书资料,可以根据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原则上对购买的图书资料,应先报图书馆统一分类编目、建库、加工、典藏后,返回相应学院或者部门资料室,按各学院、各部门制定的流通借阅管理制度,从相关资料室再办理供阅手续后使用。

 

第五章  图书资料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  图书馆和资料室要建立健全图书资料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霉变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图书资料一律实行凭证凭卡借阅使用。图书馆和资料室要根据不同的读者形象,分别制定借阅证件领取办法、读者入馆入室须知、图书馆借阅规则、图书资料借阅违章处罚条例、图书资料遗失损坏赔偿办法、图书资料复制规定等使用制度,以规范读者使用图书资料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为维护图书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图书馆和资料室要根据图书资料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图书资料安全保密工作守则、图书资料修补装订管理办法,以规范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维护图书资料的行为。

第六章  图书资料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  图书资料资产的处理是指经单位申请,学校批准,对部分流通率低,年代已久,损坏严重的图书资料进行资产管理权利的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对外的无偿赠送、报损、报废等。

第十九条  图书资料需要处理时,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图书资产(固定资产)处理报告单,办理处理手续。

第二十条  图书馆、资料室小批量(100册以下)处理图书资料时,管理单位可以自行处理,处理后应报图书馆及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资料室大批量(100册以上)处理图书资料时,处理单位提出处理申请,图书馆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处理手续,进而实施处理,并报图书馆及时注销。

 

第七章  图书资料的现代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校的图书资料属于国有资产,要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和各资料室的书刊文献要按照ILAS系统的要求,进行分类、编目,著录要按CN—MARC的标准进行,同进进入图书馆总书目库。各图书馆和各资料室室行借阅“一卡通”。

第二十三条  对提旧、提存、剔除、丢失的图书资料要及时进行典藏系统处理,以保证图书资料的实物与数据库相符。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要向学校上报该年度图书资料的资产增减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对各校区图书馆和各资料室要进行不定期抽样调查,以及时了解掌握图书资料的非正常丢失情况,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图书资料的丢失率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山东农业大学图书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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